台灣擬設立規管無人機的新法例,《民用航空法》修正草案 2015 年 10 月首次送交立法院審議,可惜卻失敗收場。11 月 25 日再就草案作第二次審議,結果中央與地方政府仍未就雙方權責範圍達成共識。
立委:地方立法易生執法困難
草案擬把無人機分成兩類:機體重量為 15 公斤或以上的受民航局規管,15 公斤以下的則由地方政府自訂規例管理。立法院在 10 月 28 日首次審查草案時,委員普遍質疑民航局推卸責任,不想處理最常發生意外的民用消費及專業級機種,反而將有關規管責任移交給人力財力匱乏的地方政府。
11 月 25 日二度審議時,有立委指出,若然交由縣市政府自行訂法,各地區就無人機的規管法規便沒有統一標準,當無人機跨越縣市時,將引致執法困難。台南市交通局專委吳盛崑建議,台灣規管無人機應採取類似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的做法:中央政府統一規例,地方政府輔助執行。
中央:雙方應合作共管無人機
台灣中央政府堅持,中央與地方政府需要共同規管無人機。交通部次長吳盟稱民航局將會協助地方政府;民航局長林志明則表示,民航局和地方政府經已一起管理超輕型載具,而無人機數量更多,亦同樣需要地方政府。最後,召委羅淑蕾宣布,先待中央與地方政府商討權責分工,並擇期再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