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民航處就規管無人機諮詢公眾 提實名登記在內 6 大建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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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民航處就規管無人機諮詢公眾 提實名登記在內 6 大建議

民航處昨(4 月 3 日)公布香港無人機系統規管顧問研究報告,並展開為期 3 個月的公眾諮詢。文件提出 6 點建議,包括建立無人機機主註冊系統、採用風險分類來規管無人機操作、培訓與考核要求,以及提供無人機飛行圖等。

民航處就無人機規管諮詢公眾。

民航處就無人機規管諮詢公眾

展開為期 3 個月公眾諮詢

4 月 3 日正式出台的《無人機系統規管顧問研究及未來路向諮詢文件》指出:「經評估相關風險因素和充分考慮香港人煙稠密的情況後,顧問就無人機的規管事宜提出了六項主要建議 。」處方即日起就此諮詢公眾,諮詢期於 2018 年 7 月 3 日完結。

# 1 設無人機機主註冊系統

首項建議是設立無人機機主註冊系統,規定機主為重量超過 250 克的無人機註冊,提供機主全名、聯絡資料、用以識別無人機的資料(如製造商、型號、序號等),以及/或無人機影像證據,同時為已註冊的無人機附加標籤,以作識別。諮詢文件提及,處方可向機主發出註冊號碼,規定機主時刻展示註冊號碼。 在註冊系統下,個人或公司可同時擁有及登記多架無人機。
另 250 克以下的無人機建議可獲豁免註冊,但仍受現行條例規管。至於模型飛機、自行組裝的無人機,以及旅客擁有的無人機可否豁免註冊,文件持開放討論態度。

#2 風險分類形式規管

其次,諮詢文件提出以風險分類的方式規管無人機操作,也就是說根據各風險級別,訂立不同的規管要求。分類依次為「低風險」操作的甲類無人機(不超過 7 公斤)、「受管制及較低風險」操作的乙類無人機(7 公斤以上並不超過 25 公斤),以及「受管制及較高風險」操作的「丙類」無人機(超過 25 公斤)。
甲類無人機(分為甲 1 及甲 2 類)毋須獲得民航處的批准,但要遵從指定準則(詳見下表);乙類無人機須事先獲得民航處批准才可操作;丙類無人機在香港不常見,顧問建議民航處待國際民航組織公布有關標準後,再作相關制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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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 250 克或以下的無人機歸為甲 1 類,操作高度限在 100 呎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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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 250 克以上、7 公斤以下的無人機歸為甲 2 類,操作高度限在 300 呎以下。

#3 培訓與考核要求

顧問也建議民航處就不同的風險級別訂立不同的培訓及/或考核要求,包括操作甲 2 類無人機應接受最少 1 至 2 小時的基本培訓和通過考核;操作乙類無人機則應接受進階培訓,並通過能力考核。研究報告建議民航處授權合資格的培訓機構考核無人機操作員,處方再作監督。

民航處已發布無人機操作規管文字資訊。

民航處已發布無人機操作規管文字資訊。

#4 提供無人機飛行圖

民航處已就無人機禁飛範圍發布文字資訊,顧問建議處方提供無人機飛行圖,清楚劃定禁飛區。

#5 訂立保險規定

不論作商業用途與否,顧問建議乙類無人機操作必須事先購得第三者保險。關於無人機法律責任的承保範圍,可參考汽車保險等情況。

#6 在室內操作無人機

由於大多數國家對如何規管室内操作無人機尚未有明確方向,顧問建議民航處進一步研究室內無人機活動和相關的安全事宜。

顧問建議民航處就規管無人機制定短/中長期策略框架。

顧問建議民航處就規管無人機制定短/中長期策略框架。

總結:制定短/中長期策略框架

至 2020 年短期而言,民航處將根據公眾諮詢的結果,首先就甲、乙類無人機的操作制訂相關規定;長期而言,當國際民航組織於 2020 年公布遙控駕駛航空器系統的最新規定後,處方可研究新規定是否適用於「丙類」無人機的操作。就室內操作無人機來說,民航處可制定基本安全指引,讓操作員及業主或物業管理公司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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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香港民航處
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
By | 2018-04-04T17:37:27+08:00 April 4th, 2018|無人機新聞, 航拍法例, 要聞軼事|Comments Off on 港民航處就規管無人機諮詢公眾 提實名登記在內 6 大建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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陶子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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