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用無人機法案草擬經年,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(FAA)始終未能如期在 3 年內提交立法,令經營航空拍攝、空中堪測等無人機服務公司仍須就每宗個案向 FAA 申請批准。
2月草案管制太嚴苛
2012 年,美國國會要求 FAA 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之前,把軍商民用無人機納入美國空域。三者之中,立法進度最為落後而急需成事的為商業界別,但直至 2015 年 2 月 FAA 才發布首個草案,動議限制任何用途的無人機必須輕於 25 公斤,並在低於 500 呎的視線範圍內放飛。
對不少有意經營無人機貨軍的企業而言,動議中的管制過於嚴苛;以 Amazon(亞馬遜)為例,該提案隨時令其無人機送貨服務 Prime Air 好夢成空。現時商業公司放飛無人機只能透過豁免制度,逐次申請;由 2014 年年中至今已批准逾 1,700 宗個案。
無人機業界公開譴責
國際無人器具系統聯盟(AUVSI)發表公開信 ,對 FAA 遲遲未能立法表示遣責。該聯盟強調,一日未有專為商業無人機而設的法例,企業都要「被逼退出或者在轄免制度中作有限度運作」。AUVSI 成員包括:Google、Amazon、UPS、Boeing(波音)、Yamaha Motor,惟 DJI(大疆)等消費級無人機品牌卻沒有加入此聯盟。
公開信中建議,州市地區政府可就規管無人機自行立法,以彌補現行美國法例上的真空。可是,美國空域治權僅為聯邦政府所有,所以最終還是必須由 FAA 制定全國法規,始可有效規管無人機的商業運作。
資料來源:Vi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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