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門政府昨日在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發佈行政命令,核准經修訂的《澳門空中航行規章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。而規章中第一八二條(b)項有關在操作總質量超過 250 克的無人機開始前立即通知民航局的規定,則自該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滿 30 日產生效力。
操作 250 克以上無人機需登記
自今日起,任何人士在澳門範圍內放飛無人機都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及限制。新修訂的無人機活動要求詳見下表:
綜合上表所見,在澳門操作 250 克以上無人機除了有年齡限制,還必須完成無人機和操作員登記,再貼上相關標籤,以及透過「無人機活動許可線上申請」電子平台提交放飛前活動通知(11 月 5 日起生效)。
澳門歷史城區中 22 處不動產禁飛
飛行時,操作者還必須遵守「無人機活動限制」,如下:
無人機活動的限制
根據《澳門空中航行規章》第 IX 部分第 67 條,於澳門航空交通管制區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活動的限制如下:
除非是在室內,任何人不得在以下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無人機飛行活動,但具民航局的書面許可且符合該許可規定的其他條件者除外:
a) 任何機場或起降地點 1000 米以內的空域;
b) 航空器的飛行路徑,即定義為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 6 7條第(b)分條的列表 A 直角座標點爲頂點之多邊形周界所限定區域;
c) 澳門特區政府總部、立法會大樓、終審法院、行政長官和澳門主要官員的官邸、第 22/2000 號行政法規定義的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機構、監獄及少年感化院、九澳發電站和變電站、澳門自來水公司總部及九澳油庫 50 米範圍內的空域;及
d) 世界遺產“澳門歷史城區”中 22 處被評定的不動產範圍內的空域,包括媽祖閣(媽閣廟)、海事及水務局大樓(原摩爾兵營舊址)、鄭家大屋、聖老楞佐堂及前地(風順堂)、聖若瑟修院大樓、聖若瑟修院教堂、前地及石階、崗頂劇院、何東圖書館大樓、聖奧斯定堂、市政署大樓(原市政廳舊址)、三街會館(關帝古廟)、澳門仁慈堂大樓、主教座堂(大堂)、盧家大屋、玫瑰聖母堂(板樟堂)、聖保祿學院天主之母教堂遺址(大三巴牌坊、前地及石階)、哪咤廟(大三巴)、城牆遺跡(聖方濟各斜巷一段)、大炮台(中央炮台)、聖安多尼堂及前地(花王堂)、東方基金會會址(原賈梅士花園房屋舊址)、基督教墳場、東望洋炮台、聖母雪地殿教堂及燈塔;以及
e) 民航局根據本規章第 66 條設立的禁止或限制飛行區域。
限高並必須日間和視距內操作
根據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 XVI 部分第 184 條,於澳門航空交通管制區操作總質量不超過 7 公斤的無人機活動的條件如下:
在下列條件下可操作總質量不超過 7 公斤的無人機:
a) 無人機不在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 67 條規定的任何保護區的邊界內飛行;
b) 無人機在第 XVI 部分第 184 條第 (2) 分條規定的高度限制內飛行;
c) 於日間進行操作;
d) 無人機不能攜帶任何危險品,包括武器及彈藥,腐蝕性、易燃性或爆炸性物質,煙火炮竹,任何化學製劑、生物製劑或毒素及任何放射性物質;
e) 無人機不能投放任何氣體、液體或固體;
f) 無人機不能拖帶任何物件;
g) 無人機不能於距離聚集 100 人或以上之地點 100 米範圍內飛行;
h) 無人機操作員應在現場,與無人機距離不多於 100 米且對無人機實施直接控制;
i) 無人機應在視距內操作;以及
j) 無人機操作員應合理地確信飛行能在安全條件下進行。
7 公斤以上或超出操作限制需取得許可
如有任何超出標準操作條件限制的飛行活動,則必須取得民航局的無人機活動許可。另外,操作總質量超過 7 公斤的無人機需獲授予無人機營運人許可與活動許可的權限,同時要確保無人機活動已由第三方保險承保最低的保額。
違規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元 2 萬元
根據 1994 年 11 月 7 日第 52/94/M 號法令第 16 條,在受航空役權約束之區域進行放飛活動而不遵守許可規定之條件者,民航局有權科處澳門元 2,000 元至澳門元 20,000 元的罰款。
澳門民航局強調,上述法例的原意或精神是確保航空安全,特區政府必須為航空業建立一個淨空環境,才能確保行業的安全運作,這樣市民的居住和出行的安全才能獲得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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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澳門民航局
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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